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泉州市奥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奥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社区洪山路69号陈普佳苑1幢306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情况反映,称在该单位委托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摔跤柔道设备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XZB[GK]202401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泉州市奥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勇胜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三、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泉州市奥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829元(人民币5658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泉州市奥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月9日